戴律师:
我和先生在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我先生今年6月在旅游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当时我已经有4个月的身孕。先生去世后,我的公公婆婆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要将我们的房子收走,我想知道,他们这么做是不是侵犯了我未出世的孩子的继承权?我腹中的胎儿可以继承房屋么?雷女士
雷女士:
首先对您的遭遇深表同情。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继承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的继承能力,但从我国继承立法的精神来看,是肯定了胎儿有继承能力的。我国对胎儿的继承能力认定的时间标准,应当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且该胎儿降生时必须活着具有继承能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文承认尚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能力,所以这个时候的胎儿还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但是法律上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未出世的胎儿此时已经取得了对这部分遗产的权利。只有在该胎儿出生时是活着的,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的权利。由此决定了在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对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可以说,只要您的孩子出生时是活着的,应当是其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胎儿保留的房屋遗产份额可以由您代管。如果胎儿出生是死体,为胎儿保留的房屋遗产份额应由其他继承人均分。出生后才死亡的,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着的,他事实上已经继承了为其保留的那份房屋遗产,而在其死后,为他保留的那份房屋遗产,也应由其遗产继承人继承。
所以,作为未出世的胎儿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应为其保留房屋遗产的份额,可以等您的孩子出世后再进行继承。孩子的爷爷奶奶的做法是违法的,建议你们最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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