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2003年5月搬入新世纪家园A3栋,同时我购买了一间杂屋停放自家的摩托车。因小区物业管理配备了电子监控器且保安日夜巡逻,我便将摩托车停在楼下。7月26日下午下班后,我将摩托车停在A2和A3栋的墙边。结果第二天发现被盗。我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方认为不是自己的责任。
钟先生
附记:接到投诉后,记者调查了此事。
物业公司:只对缴费车辆负责
记者采访了管理新世纪家园的长沙前通物业公司,该公司认为钟先生的摩托车没有纳入他们的管理范围。事情源于2002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曾对小区业主发出通知,要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统一的收费管理。但是这个措施因遭到部分业主的抵制而流产。2003年,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内修建了一个专门的车棚,由业主自愿缴费、有偿管理。钟先生的摩托车因没有缴费未纳入管理范围。案发后,物业公司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他们也只能做到这一步。
立法缺陷造成责任不明
记者咨询了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贺晓辉律师,他认为这个问题确实在我国司法界存在争议。据他了解,在香港等一些发达地区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明确规定,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是物业管理公司最重要的职责,物业公司有责任赔偿业主的损失。而我国目前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立法比较笼统。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小区内和业主家被盗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明细合同条款维护权益
我国法律界持一种普遍的看法就是物业管理除了搞好卫生、秩序等方面外,安全也是重要的职责。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贺律师认为,新世纪家园对机动车另外收费管理,是一个不合理的做法。类似的矛盾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矛盾,在目前物业管理立法不健全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在物管合同中明确规定安全责任,通过合同法规范这类问题。
相关链接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新政策:“小区丢车物业要管”,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小区机动车由物业统一管理。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作者:胡益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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