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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对新房主具有约束力

http://www.0731fdc.com  2004年07月07日   长沙晚报

  来电咨询:

  去年9月,我租赁了张某在河西的一处私房,租期一年,租金每月450元。今年6月18日,黎女士找到我,声称张某已在上一个月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了她,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黎女士要求我在月底搬出。张某转让出租房屋一事,我根本不知道,请问我是否有权继续居住该租赁房屋至合同约定的时间?

  读者 刘荷

  律师解答:刘荷有权继续居住该出租房屋至合同约定的时间。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原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对新的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刘荷与张某签订的合同并不因出租房屋转让而失效,该合同对黎女士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刘荷依法可以继续租住到租房合同约定的到期日。当然,刘荷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新房主黎女士缴付房租。另外,有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如果刘荷想要购买该出租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主任 贺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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