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以维权
理想的小区和现实中的小区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让人心里愤懑不平、难以接受。不管开发商是无奈的配合政府修改规划还是刻意虚假宣传提高业绩,都侵害了购房者的权利。此时的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按照我国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售楼广告不能作为证据。很多购房者都是冲着开发商做的广告来买房的,如果在订立购房合同时,将上述广告内容明确写入购房合同,这一麻烦就可以避免,这样开发商便会受到合同的约束。
关于交房时配套设施应达到什么标准的问题,一般应由开发商与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也同时可以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
如果没有具体约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已通过竣工验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如果开发商在不符合交房条件(包括配套设施)的情况下交房,业主该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购房者往往没有及时采取行动,有的还认为开发商在不具备交房 条件下而交房是违约行为,开发商理所当然会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或解除合同。
然而,现实往往却不是那么一回事,权利要主张,而且尤其要注意的是业主要保留好开发商未达到收房条件的证据,以便日后举证。如果购房者自己不主张、不举证,甚至以为先住进房子再说,这种做法实质上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默认了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置业误区需谨防
此外,本网在此还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几大置业误区:首先,追求完美无缺、豪华高档的小区配套实际上也是一种误区。因为开发商和后期的物业管理单位是会将配套设施费用加进房价和物业管理费用中的,而且许多设施对具体的业主而言有可能使用率很低,或只在某一个阶段使用,但这些设施的费用却需要广大业主来分担。
其次,配套越近越好。买房子的时候,有些人总希望垃圾场、变电站离得越远越好,而衣、食、行、玩、学则是越近越好,但配套也要分种类,同样是商业配套,小商品市场和 购物中心对周边楼盘的带动力就完全不同;同样是休闲配套,电影院、歌剧院、娱乐城对楼盘的影响也不一样。因此,在买房时,一定要注意附近的配套设施对生活 的影响,在生活方便的同时,还要希望那些配套设施对生活环境的影响越小越好。
最后,专家还给我们补充道:不论您所选择的小区位于哪种区域,考察配套最重要的方面仍是配套是否能满足日常生活的便利性,稍大的居住小区内应设 有小学,且住宅离小学的距离应在300米左右,因为近则扰民,远则不便。菜店、食品店、小型超市等居民每天都要光顾的基层商店配套,服务半径最好不要超过 1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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